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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制度】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局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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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制度


为强化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做好保管、查询、借阅等相关工作,根据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原则

全局档案原则分为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工程规划档案、市政工程规划档案、监察执法档案、办公文件档案、财务人事档案几大类,以做到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时,应根据各类档案资料的来源、时间、内容和性质等自身规律,保持其结构的完整性、系统性。

二、档案保管

(一)配备专职档案员一名,统筹负责全局档案资料(含办公室文书档案及业务科室2年以上档案),按档案类别进行分类存放管理。各科室(队)内勤人员,作为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环节,负责各科室(队)2年以内档案资料管理。

(二)档案员工作职责

1.学习研究档案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忠于职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各门类档案搜集范围和管理办法,做好档案的搜集、保管、保密、整理、组卷装订工作,做到归档材料齐全完整、组卷合理、编目清楚、书写工整、标题明确、图纸折叠合乎规定和装订准确牢固等。

3.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做好档案管理的移交工作。

(三)为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独立设置档案室,与工作人员办公室分开。档案室环境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档案员应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做到无丢失、无霉变、无虫蛀、无差错。

(四)认真做好归档验收工作。档案室应对整理组卷完毕后的档案进行入库存前的鉴定和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重新整理合格才能归档。

(五)按规定做好编目工作。目录包括顺序号、档号、题名、日期、页数、保管期限等。实行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建立电子档案信息库。

(六)按照档案顺序号,依次排列上架。

(七)应定期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局分管领导,确保档案安全。

(八)要严格做好鉴定和销毁工作。根据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并报请局领导审批。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九)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统计台帐。

(十)及时做好档案的补充工作。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遗漏,档案室应及时补充归档,将补充归档材料插入相应的案卷或另行组卷,排在对应年度案卷目录的最末位。

三、档案借阅

(一)社会单位和个人申请查阅城乡规划档案时,需出示相应证明材料,并按程序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

1.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国家机关因公务利用城乡规划档案的,当事人提供本单位介绍信原件一份(写明利用目的,查阅范围和复制范围)和本人身份证明。

2.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利用城乡规划档案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明等。

(二)公开的档案,应在档案室进行查阅。须借出时,应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时间不得超过3天。逾期不归还者,档案室要及时催还。

(三)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应登记借阅原因。

(四)借(查)阅利用城乡规划档案应遵守事项

1.借(查)阅利用城乡规划的人员仅限在档案室内查阅、复制和摘录。

2.借(查)阅利用城乡规划的人员应爱护城乡规划档案,严禁剪裁、增删、涂改、圈点、填注、折皱、抽页、拆散、撤换等行为。

(五)档案借(查)阅后,经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借阅人(查阅人)双方当面对所查档案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归还手续。发现问题要向借阅人当面提出,查明情况进行记录,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六)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保守档案的秘密,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调换或擅自复印、转借,违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七)摘录或复制档案,须经档案人员校对无误后,加盖印章,以资证明。对重要的或密级的档案需要复制时,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八)借阅档案,必须进行登记签名。查阅者利用档案后要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由档案室存查。

四、档案保密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增强保密意识,根据国家保密相关事项与我局实际情况将档案分为“秘密”、“内部”、“公开”三种密级。

(二)城乡规划档案公开查阅范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确认书》等。城乡规划档案中属“秘密”级的档案和“内部”资料,原则上不属于公开利用范围。

(三)档案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法规,履行保密职责,对党和国家秘密具有高度责任感,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为重。

(四)严格履行档案的收进、移出、借阅、消毁登记手续,严防失泄密。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档案,不得任意扩大开放范围。

(六)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室情况。

(七)不得在局办公室与非工作人员谈论档案秘密。

(八)不得将秘密文件材料带进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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