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监察业务办公会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规划局《依法行政手册》,制定监察业务办公会制度。
第二条 监察业务办公会的职责是研究解决监察业务工作的具体问题,处理监察业务案件,通报监察执法工作有关情况。
第三条 范围。违法建设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报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擅自改变批准的架空层、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的;
(二)减少规划许可的公共配套设施、停车泊位的;
(三)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单栋建筑的违法建设面积超过三百平方米以上的;
(四)拟作出没收实物、低于本规定下限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的;
(五)其它认为需上报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决定的。
第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局监察业务办公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对情况复杂的违法建设行为,局里可组织专题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监察业务办公会作出决定;也可报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 监察业务办公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由局分管领导主持或委托监察大队大队长主持。
第六条 监察大队办公室负责监察业务办公会的组织、联络及相关准备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记录。
第七条 监察业务办公会参会人员为局长、局分管领导、监察大队大队长、副队长、法规科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监察业务办公会实行集体决策 ,坚持“三必须”原则:
(一)监察大队大队长或副队长必须有1名以上和2名执法队员参会。同时,研究案件所在区域的联系该项目规划管理人员应参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委托其他熟悉案件情况的人员参会,方可召开监察业务办公会。
(二)监察业务会研究处理的案件,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按“四舍五入”计),方可作出监察业务办公会会审意见。
(三)城乡规划、测绘违法案件在报请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之前,监察大队必须收集汇总案件相关资料、图纸,对案件中的违法事实进行全面梳理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方可上会研究。
第九条 监察业务办公会上不能形成会审意见的案件,上报局领导召开专题研究会处理。若属区里的特殊、紧急事项需要立即处理的案件,可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专题向局长汇报,由局长审定,并在下次监察业务办公会上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条 上报专题会研究的案件,由监察大队准备相关材料、图纸,并向专题会汇报。在专题会研究前,监察大队必须向局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监察大队负责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和有关事项进行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