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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惠州市…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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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家庭

节育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基本国策,…数量,鼓励群众自觉实行…,促进我市人口与…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广东省人口与…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201611日前实行…、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家庭给予奖励的奖励扶助政策。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本市实行…家庭中男性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夫妻一方已结扎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已结扎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村…家庭节育奖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提高奖励的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五条  农村…家庭节育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

第六条  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由县、区财政、卫生和计生部门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

第七条  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奖励对象,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结扎证明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惠州市县(区)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八条  农村…家庭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对象名单、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应在村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加具意见,并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人口计生办主任分别签名,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的《申请表》和《惠州市农村…家庭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对象名单、《申请表》、《登记表》返还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九条  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的发放。

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存折。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从提出申请之月开始发放。

第十条  在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或终止其奖励资格,依法收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取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的;

(二)户口迁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四)奖励对象死亡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的。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在领取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期间,发生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生育、抱养、收养子女的,可继续享受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待遇。

奖励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或从外市迁入的,自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周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农村…家庭节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核实,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及时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审核农村…家庭节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申请人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市、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街道)办理农村…家庭节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农村…家庭节育奖励资格;

(三)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9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市卫生和计生部门;市卫生和计生部门汇总各县、区摸底调查结果,制定全市奖励计划,并在9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农村…家庭节育奖励资金的预、决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监督检查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家庭节育奖励金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能提供结扎证明的,须到县、区计生服务站鉴定并取得有效证明;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四)生育子女后,一年内未落实结扎措施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七条  农村…家庭节育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申领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卫生和计生部门投诉,经上一级卫生和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一级卫生和计生部门通知后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农村…家庭节育奖励金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上一级卫生和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和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家庭节育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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