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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法】惠州市…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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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低保家庭孕产妇

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基本国策,完善优先投资于人的…利益导向机制,对符合…政策的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政府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广东省人口与…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政府津贴的扶助政策。

第三条  申请…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孕产妇住院分娩前,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了《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符合…政策怀孕的妇女,持有《…服务证》并办理了本次怀孕的一孩登记或再生育审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发放政府津贴1500元。

第五条  …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

第六条  …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以下简称政府津贴)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津贴对象,怀孕后由孕产妇本人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服务证、孕检证明(或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及《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张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七条  政府津贴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社会事务办(街政办)对申请进行审查,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的《申请表》和《惠州市…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卫生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家庭名单,每月对乡镇(街道)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给各乡镇(街道)。

第八条  政府津贴的发放。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确认后的政府津贴对象,发放《惠州市…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领取凭证》(以下简称《领取凭证》)。政府津贴对象应在产后3个月内,携带《领取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乡镇(街道)结算中心办理政府津贴金申领手续。乡镇(街道)结算中心发放政府津贴金时,应填写《惠州市…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发放表》,并收回《领取凭证》存档。

第九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政府津贴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及时张榜公布;

(四)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政府津贴对象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领取凭证》。

第十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政府津贴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政府津贴对象签发《领取凭证》,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街道)办理政府津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认政府津贴对象资格;

(三)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政府津贴对象人数进行摸底调查,并于915日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9月底前将全市政府津贴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做好政府津贴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的职责:

(一)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政府津贴对象是否属低保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

(二)及时为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低保家庭名单、数据并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政府津贴资金的预、决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监督检查政府津贴资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市、县(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和申领政府津贴中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条件而骗取政府津贴的,一经发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政府津贴资格,收回政府津贴,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政府津贴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服务证》未对本次怀孕办理一孩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  政府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和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申领政府津贴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投诉,经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申请和领取政府津贴时,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政府津贴对象可向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政府津贴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财政、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对政府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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