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家庭独生子女
伤残死亡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基本国策,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困难,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我市人口和…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广东省人口与…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扶助的政策。
第三条 …家庭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其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伤残或死亡的独生子女于1973年6月30日以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出生;
(五)女方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特殊情况的,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男方单亲家庭的,男方年满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女方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或男方年满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夫妻离婚后未再婚的。
第四条 …家庭因独生子女伤残申请扶助的,其伤残的独生子女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申请扶助的,应持有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等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五条 …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其家庭扶助按每户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
…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六条 …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家庭,可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八条 …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扶助家庭的《申请表》后,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扶助家庭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对象名单、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扶助家庭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扶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查,加具意见,并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人口计生办主任分别签名,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的《申请表》和《惠州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其家庭扶助对象登记表》、《惠州市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家庭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卫生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扶助家庭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扶助家庭名单、《申请表》、《登记表》返还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格确认工作应于每年8月前完成。
第九条 …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的发放。
…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于每年9月发放。由扶助对象提供银行账号,县(区)财政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支付中心后,乡镇(街道)支付中心转账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存折。发放时应填写《惠州市…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发放表》(以下简称《发放表》)。
第十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的调查摸底和核实,协助申请家庭填写《申请表》,并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及时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审核…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扶助家庭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街道)办理…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格;
(三)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扶助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扶助计划,并在9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汇总各县(区)摸底调查结果,制定全市扶助计划,并在9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扶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的预、决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监督检查…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申领…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中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一经发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扶助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或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的;
(四)已领取过…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扶助对象的。
第十六条 …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为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办理申领扶助金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投诉,经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按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办理申领扶助金有关手续时,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扶助对象可向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对…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