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办法】惠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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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统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惠州市统计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上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程序正当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当事人的惩戒教育,增强其依法统计意识。

第七条  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期一个月内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统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一)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等方法阻碍、抗拒统计检查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或者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惠州市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违法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情节,在相应的处罚档次内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惠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作为本实施办法的附件,是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中的“应报数额”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查实认定的数额;“统计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违法当事人实际报送的数额与应报数额之差的绝对值。

第十四条  本办法附件中对一种违法行为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照统计违法数额占上报数额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附件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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