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宗局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全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促进融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单位内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涉及部门运作、管理等重要问题的建议。主要包括:
1.讨论制订贯彻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
2.讨论制定本局年度工作计划。
3.讨论决定和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
5.研究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使用方案,决定对党员、干部的奖惩。
6.讨论局领导提交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
1.需经领导班子讨论的议题,一般由主要领导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领导及成员的意见确定与提出。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提交领导班子讨论。
3.未经充分研究论证和协商的重大问题(突发性事件例外),一般不列入讨论议题。
4.议题确定后,有关领导和股室应按照议题内容和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由主要领导根据准备工作进展的情况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三、会议的召开
1. 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2. 领导班子议事会议一般由主要领导召集和主持,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领导召集并主持。
3. 议事决策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应如实反映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
4. 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议事与决定
1. 领导班子议事,由提出议题的同志作必要的说明,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简要汇报。
2. 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初步的决定意见。
3. 议事应遵照民主管理程序,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局长做出会议决定并审定会议决议。对于重大问题要逐个讨论表决。
4. 会议对有关问题若有较大分歧,当次会议不能形成决定或决议,应暂缓做出决定,经补充调研后再议,或向上级领导请示后再作出决定或决议。
5. 会议期间,对个别成员的临时动议,不予以讨论,特殊情况除外。
6. 对因公、因病未能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后,由主要领导向其通报领导班子讨论的内容和情况。与会人员要严守党的机密,对于必须保密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违者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