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
认定工作的监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广东省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管办法》(粤统字[2013]14号)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转移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14]68号)要求,为确保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阳区统计局是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管机关,负责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惠阳区统计局根据全区统计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依据有关程序确定承担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的工作机构。
惠阳区统计局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将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职能授予确定的工作机构,明确其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承担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四)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良好。
(五)具有承担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第五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不得利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的身份从事以下活动:
(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政府统计形象的行为;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三)任何谋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八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尽快实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和网上查询。
第九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公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第十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编印出版的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及时组织考前培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布置工作,按时完成考点的设定、考务的安排布置等事项。
第十二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保密要求,确保试卷印制和运送安全,确保考题不泄密。
第十三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办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考试的规定,切实加强考试监督,严肃考场纪律。区统计局派出监督、检查小组,全程监督、巡考。
第十四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自接到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考试成绩通知书(单)后,应当认真做好考生成绩告知工作,并及时将考生成绩下发。
第十五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依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接受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报送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发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加盖广东省统计局印章。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依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受理。包括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受理地点、时间等。
第二十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依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对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公示受理时间、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科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继续教育的要求,实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区统计局报告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从业人员统计继续教育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每年向区统计局报告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情况和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从业人员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统计局有权对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及统计从业人员统计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组织巡查组对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风考纪,统计从业资格的受理、审核、发证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统计局可以取消其办理资格:
(一)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混乱,考场出现严重作弊行为的;
(三)发生试题泄密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依法履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较差,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发生其他不宜继续由该工作机构承担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宣传、发动,并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及统计从业人员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的报名、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惠阳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