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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制度】博罗县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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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博罗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工作人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文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

(三)主管领导审批。

必要时,可由拟文人员提出审查意见,与政府信息审签同步进行。

第九条  由我局主办的与不同机关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我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性区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房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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