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和…局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新闻宣传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和市委、市政府、市卫生计生局以及县委、县政府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新闻宣传应遵循正面宣传、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省、市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省卫生计生委、市委、市政府、市卫生计生局及县卫生计生局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我县卫生计生工作的主要成就;
(四)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
(五)社会关注的我县卫生计生热点问题;
(六)我县卫生计生系统涌现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
(七)我县卫生计生系统其它需要宣传报道的内容。
第四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有: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记者招待会(以下统称新闻发布会);
(二)接受新闻媒体约访(当面访谈)或约稿(来电咨询);
(三)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或新闻素材(文字声像资料);
(四)在县卫生计生局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局主要领导总负责、局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各股(室)和各县直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局宣教股统一协调组织,各单位、各股(室)分口把关,各负其责。
第六条 成立局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分管宣教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县直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局宣教股),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领导全局新闻宣传工作,就新闻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部署重大新闻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媒体应对工作;审定重要的新闻宣传计划、新闻发布方案、舆情应对预案;研究、授权局新闻发言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就特定专题发布新闻、接受媒体采访。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保持与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局和县委、县政府新闻管理部门以及各新闻媒体的日常沟通联系;指导各卫生计生机构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应对工作;组织全县卫生计生系统新闻发布和媒体应对业务培训;加强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组织实施重要卫生计生新闻宣传活动;加强同各新闻媒体的协调与联系,接待和安排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加强与各卫生计生机构的联系,了解和掌握各方面的卫生计生新闻动态。
第七条 设立局新闻发言人。局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局主要领导指定相关分管业务股室的领导担任特定时期的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布新闻。
第八条 建立局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队伍。局机关各股(室)和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各指定一名熟悉业务、文字基础好、表达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本股(室)的日常宣传及与局宣教股的沟通联络,并参加局宣教股举办的新闻宣传工作会议及业务培训;制定并向局宣教股提供本单位、本股(室)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协助组织和安排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及时向局宣教股提供本单位、本股(室)拟宣传的工作材料、重要工作信息和新闻线索。
第九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县直各卫生计生机构需要主动发布新闻信息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局宣教股,需局分管宣传业务的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条 邀请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大活动,原则上承办股(室)和县直各卫生计生机构应事先在活动前1-2个工作日将活动宣传方案报局宣教股。
第二章 新闻发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是指采取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形式进行的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由局宣教股主持。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信息,由局新闻发言人或局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发布,相关股(室)负责同志参与回应媒体提问。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流程:
一般情况下,经局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同意(发布重要新闻时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局宣教股提前3至5个工作日与相关股(室)商定发布会主题及方案,由相关股(室)准备发布词、背景材料和答问口径,于发布会举办前3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呈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宣教股在发布会前1至2个工作日通知媒体,并征询相关问题,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股(室)做好应答准备。如遇紧急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原则上一事一发布,最多不超过两个发布主题,每个主题发布词不超过1500字,背景材料不超过2500字,每个答问口径不超过300字,发布时间控制在1个小时以内。
第三章 媒体采访
第十五条 媒体采访是指采取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形式进行的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局新闻发言人以及局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才能对外发布工作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其他人员未经授权或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工作信息、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七条 实行媒体采访归口管理制度。凡境内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均需事前向局宣教股提出采访申请,并填写《惠东县卫生和…局媒体采访申请表》。凡境外新闻媒体要求采访,按有关审批制度执行。
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后,应及时转报局宣教股处理,不得私自与媒体接洽(局主要领导或局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直接交办的除外)。
第十八条 经征求有关股(室)意见,局宣教股审批同意媒体采访后(一般采访需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重大采访需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将相关采访要求转有关股(室)。各有关股(室)收到《惠东县卫生和…局媒体采访申请办理表》,应在1-2个工作日内向局宣教股提供答问口径或文稿(紧急情况按要求及时提供)。需要当面访谈的,各有关股(室)应当尽快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接受媒体电话采访。
第四章 新闻报道
第二十条 新闻报道是指采取本制度第四条第(三)项形式进行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由局主办的会议、活动,凡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或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名义及其他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召开或组织的,承办股(室)起草新闻通稿,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局宣教股报新闻媒体发新闻通稿。局宣教股协助联系主要媒体记者。
由局机关各股(室)主办、承办的会议、活动,如需媒体报道,需提前2天通知局宣教股,由局宣教股邀请主要媒体。相关股(室)撰写新闻通稿,经该股(室)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局宣教股发给主要媒体。
以局机关各股(室)名义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培训,原则上不邀请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二条 由局机关各股(室)和县直各卫生计生机构负责的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和科研成果,以及卫生计生工作热点信息等,如需安排媒体采访报道,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省、市卫生计生系统主管、主办的媒体、刊物(如《中国人口报》、《健康报》、《广东卫生计生》、《惠州人口与健康》),自行组织新闻稿件的撰写、审定。如遇事关重大的稿件,自行送有关股(室)、有关局领导审核。
有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局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出席的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由局宣教股联系摄影摄像和记者。
第二十四条 新闻通稿字数一般控制在500字以内。
第五章 门户网站、微博发布
第二十五条 门户网站发布是指采取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形式进行的新闻发布。
第二十六条 惠东县卫生和…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huidongjsj.gov.cn/)为我局门户网站,“健康惠东”微信和新浪网“健康惠东” 微博是我局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公众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县直各卫生计生机构负责提供拟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新闻稿件,如属会议、活动类稿件,原则上应附上照片;新闻稿件需各股室负责人把关,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通过审批流程送局宣教股专职维护人员发布。
第二十八条 根据舆情监测情况,对社会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媒体不实报道、谣言等需要做出回应的,局宣教股提出应对意见,经分管宣教工作局领导批准后,由相关股室撰写新闻稿件,经股室负责人把关、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予以发布。
局机关各股(室)开展的重点工作以及卫生计生领域的重要新闻信息,应当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发布。
第二十九条县直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自行设立的网站,一般稿件自行发布。
第六章 新闻纪律
第三十条 新闻发布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全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新闻宣传原则,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三十一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闻宣传应当务实、节俭,禁止有偿新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我局实行县直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与相关业务股(室)对口联系制度,县直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常规新闻宣传工作自行管理,但需以我局名义或利用我局平台进行的新闻信息发布,原则上归口至各相关业务股(室),由相关业务股(室)按照本制度规定与局宣教股接洽。
在发生一般传染病聚集性病例或流行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通过适当形式直接对外通报传染病防控工作相关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勿需经过局宣教股,相关程序自定。向社会公布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新发传染病、已经消除或消灭的传染病疫情时,需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授权下,按本制度规定经审批后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新闻媒体,包括经过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资质的境内外媒体,以及我局主办的门户网站。我局有关股(室)、县直各卫生计生机构主办、主管的内部出版物、其它网站等,不在此列。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县卫生局、原县人口计生局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如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