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精神,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一)全面梳理审批服务事项。全面落实政府权力、责任和涉企收费“三个清单”制度,抓好贯彻实施和动态管理。按照权力清单目录,实施新一轮审批项目清理和流程再造。积极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进一步精简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编办、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经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撤一建一”、“加挂牌子”等方式成立行政审批科,将公布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及其他权力事项全部集中到一个内设科室,行政审批科集中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项目、人员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科室负责人为窗口首席代表,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各部门正式在编人员。(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深化涉企收费“一单制”。所有涉企行政事业规费、基金以及相关服务性收费项目统一纳入“一单制”管理,制定收费目录。涉企收费减免、核算等业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制定资金缴费标准及分配、拨付方案,缩短缴费资金分配及拨付周期。采取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部门的服务责任和企业享有的权利,并及时告知企业收费项目、具体金额、缴费期限及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严格行政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文书,如受理通知书、材料补齐单、送达通知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审批时限预警机制,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信息共享,简化流程、精准服务;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由市民政局牵头,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五证合一”改革,做到一份清单管边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编制细化服务指南。各部门要逐项编制保留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提交要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要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审批大厅以及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和查询服务,同时印制纸质服务指南,方便群众获取。(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各部门制定并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严禁“暗箱”操作。(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建立信息查询目录,实行清单化管理。大力培育行政审批中介市场,加强对中介服务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进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优化中介服务环境。(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一)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等审批的改革成果, 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推行注册资本、企业名称登记电子化管理,为商事主体提供网上申请、网上办事等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推行跨部门协同审批。依托“互联网+”,对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实施流程再造,实行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时办理、限时办结。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实行统一协调、统一受理、统一督办,联合勘查、联合图审,统一坐标体系,力争一次测绘成果、多次使用,全方位开展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并严格落实超时默认、缺席默认和责任追究制。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实行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最大限度便利群众。(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建好网上审批大厅。各部门积极实行网上咨询、申报、受理和办复,不断扩大网上审批覆盖面和办理率。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推进平台数据开放,加快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完善网上审批大厅,做到网上端口对接、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形成虚拟实体大厅互补、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新型政府服务模式。制定网上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项目办理在网上进行全程监督,做到网上监察无盲区。(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编办、市电子政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推进全程代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开发区(园区)全程代理站,实行四级代理网络化管理,时时掌握动态,坚持重点企业联络员代办制度;各园区要组建一支懂业务、重服务、高素质代理服务队伍,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全程代理,让企业尽快落地生根。建立重点项目审批台账,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审批部门参加,定期到项目现场进行业务指导,为项目尽快落地做好前期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巩固政务服务标准化成果。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巩固市、县两级政务服务标准化成果,积极申报国家级政务服务标准化达标验收。总结和推广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经验,开展乡、村两级政务服务标准化,全面提高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和村级为民服务代办点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健全监督机制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审批的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均应及时、准确公开,实行“阳光审批”。(牵头单位:市政务公开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政策咨询、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完善考评机制。加强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审批工作的考核评价,探索实行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健全规范审批行为相关考核制度,细化量化考评指标,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决制止和纠正变相审批。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取信于民。(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建立机制。市政府设立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行政审批改革组(设在市编办,对外使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印章),负责牵头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行政审批改革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狠抓落实。各部门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将本部门制定的“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方案、进驻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含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等)送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每年1月底前,各部门要将上一年度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情况送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将适时对各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组织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