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投资较快增长,不断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全区加快振兴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引进梅县区以外的资金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如下条件的项目,给予引资人(单位)一次性资金奖励,并通报表彰。
(一)必须是在我区兴办的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流动资金和土地购买款)工业项目(不含资源开采、资源粗加工、旅游、种养殖类项目)。
(二)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法规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
(三)必须在梅县区注册,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齐全的项目。
(四)资源深加工项目,主要指在原材料基础上,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产品附加值较高,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类项目由区招商引资项目考评工作小组审定确认)。
(五)必须是已竣工投产,并在当年产生税收的项目。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凡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奖金:
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100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3‰计奖;
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300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3.5‰计奖;
5000万元至1亿元(含500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4‰计奖;
1亿元以上(含1亿元):实际投入资金×4.5‰计奖。
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除按照上述条款奖励外,另增加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凡引进国内500强或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另增加奖励50万元人民币;凡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增加奖励20万元人民币。同时符合以上另增加奖励条款的,就高奖励。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招商引资项目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奖励的受理和审核。组长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园区管委会、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等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
第四条 申报和管理
(一)引资人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到区招商局备案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项目建成后,出具有效缴纳生产环节税收证明。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二)审核程序。项目建成投产后,引资人向区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区招商局核实后提交区招商引资项目考评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进行评估、验证,并核算该项目的奖励金额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奖金由区财政兑付。
(三)申请奖励应重点提交和审核以下材料:
1.引进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以提供验资报告有效凭证为准;
2.提供企业证明确定项目第一引荐人;
3.提供已竣工投产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国、地税纳税证明材料;
5.提供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五条 附则
(一)把招商引资工作列为平时跟踪考察了解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干部,将其德才表现和取得的工作成绩报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三)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