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照明系统管理制度
一、加强日常照明管理
(一)各公共机构应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法规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照明系统管理制度。
(二)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不开灯或少开灯;在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转下,夜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三)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照明。除重大节假日外,不得开启装饰灯、景观照明灯。
二、加快照明系统节能改造
(一)推广使用节能型灯具,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二)办公照明实行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楼梯、走廊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应安装技术较为成熟的声控、光控、感应等自控装置照明新产品。新建办公楼的照明系统要安装分路式开关。
(三)加快对老化线路、电网、变压器、电动机等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安全系数,节约线损率及不明损耗。
三、加强节电宣传
(一)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张贴节电标识,设置温馨提示。
(二)充分利用每年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用电宣传教育,提高节约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电责任心。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