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渡船签字发航考核
补助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等,全面落实水上客渡船签字发航“六不准”要求,强力推进我县客渡船的安全监管,客观公正评价客渡船签字发航的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有船乡镇(街道)客渡船签字发航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我县渡船签字发航考核补助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和衡量我县各有船乡镇(街道)开展客渡船安全监管的工作成效。
(二)统筹兼顾。根据我县各有船乡镇(街道)客渡船数量、运力大小、工作基础的不同,予以综合考核。
(三)公开公正。考核结果实行社会公示。
二、考核内容
考核总分为100分,采取逐项扣分法,计算各有船乡镇(街道)客渡船签字发航工作的得分。
(一)考核标准(100分)
1.工作保障(10分)
(1)未落实专(兼)职船管人员、专职签字发航员的,扣5分。
(2)未落实水上安全责任、目标、任务的,扣5分。
2.监督检查(25)
(1)客渡船必须做到“班班发航必签字”,凡是签字发航记录不完整的,一次扣5分(由长江海事处、港航处负责提供依据)。
(2)发现客渡船超载的,一次扣5分(由长江海事处、港航处负责提供依据)。
(3)发现客渡船的乘客未穿拿救生衣的,一次扣5分(由长江海事处、港航处负责提供依据)。
(4)发现客渡船冒险航行的,一次扣5分(由长江海事处、港航处负责提供依据)。
(5)乡镇(街道)管船员每天检查督促签字发航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并做好文字记录,凡记录不完整的,发现一次扣5分。
3.隐患排查治理(15分)
(1)各有船乡镇(街道)未建立客渡船安全隐患台账的,扣5分。
(2)各有船乡镇(街道)对能及时治理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得到治理的,扣5分。
(3)各有船乡镇(街道)对不能及时治理的安全隐患,没有落实人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治理的,扣5分。
4.事故防控(50分)
(1)发生1起死亡1人及以上、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扣30分。
(2)发生1起重伤1人及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扣10分。
(3)发生1起轻伤1人或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扣5分。
(二)考核时间
对全县各有船乡镇(街道)客渡船签字发航工作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考核对象
以全县各有船乡镇(街道)客渡船签字发航渡口(县政府批复设置的渡口)为考核基础。
四、考核方式
(一)采取自查、交叉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全县各有船乡镇(街道)安监办(科)在7月10日前将本乡镇(街道)所涉及的渡口、渡船及签字发航人员名单报县交通局,考核小组结合渡口运力、渡点数量及基础条件等综合评估并审查后予以确定。各安监办(科)每月要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每月30日将自评情况报交通局。年底由县府办牵头,县交通局组织县水上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乡镇(街道)签字发航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交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二)对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扣除单项全部得分,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三个档次,县安委会按总得分档次实行以奖代补,总得分在90分以上为第一档,补助2500元;总得分在80-89分为第二档,补助2000元;总得分60-79分为第三档,补助1500元;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补助。补助经费由县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
本暂行办法从2013年1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