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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办法】和平县县城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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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政消火栓建设和

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府〔2012117号)、《河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河源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和《河源市市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河府办〔20142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县城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不包括: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作为公共消防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住建部门应按照消火栓设置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新建、迁建、补建的市政消火栓建成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城管部门维护管理。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市政消火栓给水管网直径不应小于100mm;沿道路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消火栓距车行道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应沿道路两侧设置;设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1兆帕斯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擅自使用、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市政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城管部门是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

第七条  消防部门在使用市政消火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城管部门督促相关供水企业进行修复。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加强对各自供水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每月对供水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年逢重大节日及举办其他大型活动时开展专项保养,确保市政消火栓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供水企业发现损坏或者接到损坏报告的,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将供水区域及抢修应急电话函告城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如遇外观缺损的,供水企业应自接报起,24小时内到现场实施修复;市政消火栓如遇外力损坏的,供水企业自接报起,2小时内现场止水,24小时内修复;市政消火栓如遇无水或水压不足时,供水企业应在24小时内,按紧急程度及时修复。因供水管网维修或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供水企业应在维修或停用前2小时内通知消防部门。

第十二条  城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市政消火栓的使用情况编制维护保养预算计划,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支付与结算。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足额、按时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政府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监督管理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考核范畴,每年定期向社会进行通报。各相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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