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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办法】阳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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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消火栓建设和

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违法使用市政消火栓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等相关职责。

市政消火栓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维修和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市政消火栓进行验收和检查。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供水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布点规划纳入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政设施建设制订市政消火栓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消火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第七条  供水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供水专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和管理费用由市直以及各县(市、区)按照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在政府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应与给水管道、计量设施等市政给水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使用。

市政消火栓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函告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维护。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应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拆除或者迁建单位应当于建设完工时按照市政消火栓建设标准予以补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城市供水企业。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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