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县旅游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的所有行政诉讼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应诉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施行。
第五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行政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参加行政误打误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
1、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3、行政机关以县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4、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5、上级部门要求必须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6、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约出庭应诉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干部的形象。
第八条 本局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行政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不低于50%。对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法庭判决采取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