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财政行政系统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实际案卷少于5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 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
第七条 案卷评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查小组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提供案卷评查的;
(二)案卷材料未按规定制作成卷的,或案卷内容明显缺失;
(三)案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期整改的;
(五)评查人员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评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年终推优评先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