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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制度】阳山县规划市政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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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规范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建执〔201324号)和《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和公安刑事司法中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规范和完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八条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当与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信息互通,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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