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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制度】阳山县旅游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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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作、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旅游局或县旅游局会同其他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旅游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法”。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经办公室进行初审,之后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发布后,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初审和其他备案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如需引用时,要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章、条、款、项、目。引用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写明文件名称和编号。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外,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审批事项;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各种收费事项;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组织起草一般由业务股室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根据局领导的工作要求而拟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的规范文件,可以由办公室配合有关科室共同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以上股室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以上股室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股室为主,其他股室配合。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能原则和一致原则”、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指导性;(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并具有可操作性;(五)与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衔接;(六)是否听取、采纳和正确处理相关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拟发布前要将以下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一)规范性文件草案;(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命令、决定及相关资料;(三)相关部门的意见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涉及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需作解释的,由具体起草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由本单位根据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意见自行决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网上公布,发布时,须冠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字样。公众有权查询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股室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日内,将备案文件交办公室;在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局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股室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股室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2年一次,清理、废除、修改遵照县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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