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导在依法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三、教育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安全和便民的原则。
四、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五、依据本制度提供的教育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六、本局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教育信息:
1、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职能情况及办事指南;
2、由本县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5、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包括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结果等;
6、招生、收费等政策;
7、老师职称评定的条件、申请办法及结果,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条件、办理办法及结果;
8、教师聘任条件、公开选拔任用正副校长的条件、程序、结果;
9、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10、应急预案、预警信息;
11、专项统计报告、年鉴;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政务信息。
七、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的执法活动信息;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阳山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angshan.gov.cn/)
阳山县教育局网站(http://qy.edugd.cn/ys)
2、阳山报及政府公报,或者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3、公开栏、宣传栏等;
4、公开服务热线;
5、其他便于公开,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九、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