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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清新县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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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政务

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105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公开、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以外的司法行政工作信息都必须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其中,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分开可公开的内容。

2、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

4、坚持“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务付研究决定,成立清新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镜波 局 长

副组长:罗 红 副局长

陈小伟 副局长

成 员:杨 木 政工科长

林毅志 基层股长

李小敏 宣教股长

刘珠江 法援处主任

张俭荣 公证处主任

成惠雄 律师所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木兼任办公室主任,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黄灿洪兼任联络员,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和报送。…:5811346

三、公开范围

凡涉及司法行政行为管理的职能、职责、权限、政策、法律、法规、办理事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项目、各类收费标准及依据,只要不违反保密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四、上报流程

1、由信息产生的机构(即局各职能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机构的主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4、经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分类

1、主动公开信息。信息产生机构要在5日内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5日内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特殊原因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日。

2、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申请公开。

1)当场公开。能现场决定公开的,受理人员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

2)时限内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首先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及时转交对应科室信息申报人员,信息申报人员5日内上报回复,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回复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不予公开。信息申报人员接受申请后,要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

六、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局长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2、各科室须明确一名政府信息公开上报人员,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内容的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把好公开内容初审关。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和全面,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七、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信息产生机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需要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信息产生机构要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

八、反馈制度

1、适时采取网上咨询、社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司法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2、各科室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

4、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电话,电话:5811346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考核制度

1、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十、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安阳县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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