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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制度】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织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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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实现党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党组织指局党总支、党支部及党小组。要以…、…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我局的业务工作,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局党组织在局党组的指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局党组织的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织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决议,围绕我局中心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六)积极主动做好党员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联系新的形势任务和我局实际,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种矛盾。

第三章  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五条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党小组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六条  召开时间及形式。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题和时间一般按照局党总支的部署决定,以党支部或党小组形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召开或加开的,须报经局党组同意。

第七条  参加人员。每个党员都应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或小组组长召集。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支部书记或小组组长请假。每次组织生活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除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外,也要积极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

第八条  议题的确定。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或工作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局党组有专题部署的,按专题要求进行。

第九条  主要内容。组织生活会主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章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开展学习、交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统一思想认识。

在组织生活会上,主要检查党员以下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

(二)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二)坚持群众路线,改进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按照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主题和要求需要检查、总结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会前的准备。围绕确定的重点议题以及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支部书记、副书记、小组组长开展谈心活动,交换意见或征求局党总支的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初步统一认识,于会前转告参加会议的党员同志或会上通报。

组织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组织生活会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局党总支。

第十一条  会议的主持。组织生活会由支部书记或小组组长主持,不得缺席。

第十二条  应遵循的原则。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通过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互相帮助,达到纠正缺点、错误,消除思想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第十三条  书记、小组组长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既要严于责己,真心诚意地欢迎批评,又要引导大家敞开思想,互相帮助,把组织生活会真正开成解决问题的会,切忌图形式、走过场。防止把组织生活会开成情况汇报会、工作研究会或评功摆好会。  

第十四条  党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

第十五条  组织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党支部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局党总支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对问题较多的党员,要做好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个别问题严重的,要按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纪律措施。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会要有专人记录。组织生活会结束后各党支部、党小组应及时将组织生活会议原始记录报局党总支。

第四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评议,以及党组织考核,对党员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评价和鉴定。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按照局党组的部署,对所在支部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根据我局实际,评议工作与年度支部组织生活会相结合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评议内容。主要围绕党员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党的纪律情况进行评价和坚定。

第二十条  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自评。党员以《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及党内有关要求为标准,联系本人实际,进行对照检查,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对自己作出总结评价。

(二)党员互评。党员之间互相进行评议,摆问题、提意见,讲真话、说实话,但不要搞人身攻击。

(三)民主测评。可采取发放评议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

第二十一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那些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的党员,要逐一研究并落实教育帮助的具体措施,促其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评议。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不参加评议活动;预备党员列席会议,但不参加评定档次。外出流动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在流入地或流出地党组织参加评议。

第五章  发展党员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的规定,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四条  发展党员主要程序:

(一)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教育,端正入党动机。

(二)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帮助其进步。

(三)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经过一至两年培养考察并经支部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四)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市直机关工委举办的集中培训班,经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未经集中培训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展入党。

(五)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局党组指定。

(六)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的基本上,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表决,并报局党总支审核。

(七)经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接收为预备党员。

(八)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主动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章  理论学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党小组学习由支部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小组组长主持,全体党员参加,部分内容可吸收非党员干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习内容。…、…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系列…;《…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党和国家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党章及党建方面的理论知识。

适时组织学习国际和国内重大时事政治,正确认识国际国内形势,及时掌握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习形式。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形式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可采取集中学习、分散学习、自学、专题讲座、推荐文章(文件)、主题发言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习时间。在坚持自学的基础上,原则上每月集中学习讨论(含组织生活会)1次,每次学习参学率应在8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党员干部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学习活动,不断提高个人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条  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党员干部要按照学习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学习任务。

第三十一条  要合理处理工学关系,坚持自学,在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每年至少要自主选择读两本原著,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

第三十二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理论、议大事、转观念、出思路、促发展,在求深、求实、求新上下功夫,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党小组集中组织学习,应记录学习内容,并将学习情况及时向给局人事科报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地方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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