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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制度】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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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简政强

镇事权改革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民族宗教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对各镇区承接机构实施事权的监督检查,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我市民族宗教的管理水平,根据我市有关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第三条  对依法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减少环节、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做到即来即办。

第四条  应设立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做到反映问题有记录、核实问题有查证、存在问题有整改、核实结果有反馈。

第五条  市民族宗教局法制科、民族科、宗教科三个科室联合不定期对各镇区承接机构实施事权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民族宗教局简政强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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