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加强林业行政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全面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我区林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机构
为加强我区林业依法行政的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执法责任制职责和范围
㈠ 局的职责
根据《行政处罚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1、宣传国家、省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我区林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编制造林绿化和林木种苗总体规划、计划、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和林业基地建设;
3、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依法管理林地、林权,参与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工作,负责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4、主管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检查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负责区内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5、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检疫工作。
6、对(街)镇林业工作站、苗圃、集体林场和木材生产、林产化工、林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规划指导林产和木材市场建设;
7、监督检查木材经营、加工经营、查处违法加工、经营运输木材、重点野生保护动、植物。
8、指导林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和林业基本建设,负责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的使用管理。
9、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林业科学院技术交流活动和专业人才培训,组织林业宣传工作;
10、依法检查镇(街)林业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情况。
11、主动接受人大、政府和市林业局依法行政的监督,加强与法制、司法等部门联系,搞好本系统的法制工作。
12、依法组织好本系统发生的行政案件复议和应诉工作。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㈡各职能股室(单位)职责
办公室:①组织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②组织草拟规范性文件文件;③督促检查各股室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情况。
林政股: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野生动物保护法》、《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①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包括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执法工作;②组织森林资源(含林地)清查、统计和消长动态监控工作;③监督迹地更新的检查验收、木材运输检查、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工作;④负责管理林地、林权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监督林地开发利用;⑤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和林业工作站的建设;⑥负责濒危物种及陆生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制品的管理工作;⑦负责木材加工、经营、流通的管理、监督检查;⑧对松树采脂进行管理、监督、检查;⑨负责林业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①负责编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森林火险区划;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森林消防监督;③发生森林火灾时协调和督促镇(街)组织扑救;④掌握森林火灾信息,管理森林火灾档案及组织森林消防协会的学术活动;⑤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营林股(含种苗机构、科技推广):依照《森林法》及其实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①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法规和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建设规划;②组织指导造林营林工作以及各种商品林基地、生态公益林体系的建设;③负责林木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④负责林木引种及种子质量管理,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良、审定的推广;⑤培训林木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⑥开发、利用野生植物;⑦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子的行政案件。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①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②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③在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④进入的车站、港口、邮局、仓库等场所,执行检查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⑤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⑥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林业站: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保护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①依照局的委托权限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②组织森林资源(含林地)清查、统计和消长动态监控工作;③负责造林、迹地更新的检查验收、木材运输检查、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工作;④负责管理林地、林权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工作;⑤负责木材加工、经营、流通的管理、监督检查;⑥负责松树采脂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㈢执法范围
行使本区范围内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权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案件的查处。
1、对辖区内林业部门执法的监督。
2、辖区内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3、公益生态林砍伐审批。
4、从事运输木材的单位及个人以及承运单位或个人。
5、从事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
6、从事采脂的单位和个人。
7、木材运输的办证、森林植物检疫办证、征占用林地的办证。
8、木材、森林植物的调运检疫。
9、经营、运输、携带、贮存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0、对违反野生保护动物的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11、林区内用火管理,对违章用火及违章用火引起森林火灾依法进行处罚。
12、辖区内林地征用、占用、转让、出租等,对违章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13、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及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14、对违反《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㈣执法程序
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案件时,必须遵守《行使处罚法》和严格按林业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各职能股室(单位)执法人员对检举的自行发现以及其它部门交办的违法行为的木材进行审查,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视具体情况采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办法。
1、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单位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局备案。
2、一般程序
除上述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立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例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立案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证、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难笔录和现场笔录,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交由单位负责人审查。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行政处罚:单位负责人对《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及有关材料审查后,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案,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归档。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过错是本单位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规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经行政诉讼或上级主管部门、复议小组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㈠过错责任的认定
1、行政机关自己发现违法并予以确以的具体行为。
2、经上级主管部门、复议小组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4、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过错:
①违反规定管辖不应管辖的。
②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并造成效果的。
③违反审批、处罚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收受礼物、红包,在查案中不深入细致,造成取证材料失实或部分失实的。
⑤未经批准,超过案件审理时限的。
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果的。
⑦处理结果显失公正,造成影响的。
⑧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泄露办案机密的。
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办案结果的。
⑩违反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11因其他原因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上不良影响的。
㈡过错责任的划分
1、由于案件承办人取证不全,汇报事实有误,隐慝证据,提供假证据,导致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2、工作人员未经请示汇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3、本来应该使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而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由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4、经审批的案件,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5、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单位负责人改变造成过错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6、职能股室(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过错,职能股室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7、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和主张错误意见的成员共同负主要责任,主持人违反法规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8、经复议的案件,局复议小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复议小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㈢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当年部分或全部奖金、取消当年年度考核优秀资格、不予晋职晋级、给予纪律处分、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以上各项可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依法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由所属单位赔偿损失后,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㈣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办公室、纪检监督组负责具体过错追究工作。
2、被确认需追究过错责任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后,由办公室、纪检监督组负责调查、取证,制作《错案确认通知后》,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并经局长签署后,交纪检监察组办理。
3、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和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局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通过复审并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四、奖励制度
经本单位考证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科室或个人,本单位给予奖励:
㈠模范执法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能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事迹突出的。
㈡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㈢在查处重大林业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㈣对林业法律建设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五、附则
㈠鼓励检举、揭发违法的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证据确凿的,对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绝对保密,并给予奖励。
㈡本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