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
教育管理的意见
垫江府办发〔2010〕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民办教育(含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高民办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全县民办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民办教育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需要,是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形式接受教育的需要。实践证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既能拓宽办学路子、弥补国家办学的不足,又能改变单一的国家投资体制,拓宽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还能为公办学校的内部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形成竞争机制,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和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促进、规范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观念,进一步增强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的自觉性,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二、严格规范民办教育的审批程序
(一)民办学校筹设要求
民办学校筹设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民办学校审批要求
凡在我县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教委提交申请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垫江县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申请书》。县教委在收到申办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书及上报材料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并到学校实地对校址、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等逐一检查,在各种材料以及各项设备设施均符合办学要求后,县教委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县教委应当作出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申办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层次民办学校的,由县教委对申办资格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三、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l.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开全课程,开齐课时。其课程设置内容与标准、课堂教学、文体活动、教研活动、各类考试、学籍管理、学生餐饮与防疫、学生住宿与卫生、师生安全、教育收费等一系列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
2.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不同年龄的幼儿教育内容和标准开展幼儿教育。要开展丰富多彩的适合幼儿特点和身心健康的活动;房舍、场地、设备、器材、玩具、图书等配置,要符合幼儿教育特点,并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3.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开展音、体、美、外语、舞蹈等培训,应当适应并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兴趣特长发展。严禁聘请公办学校的教师在培训学校上课,严禁与公办学校进行挂钩培训,杜绝有偿家教。
4.面向成人教育的各类职业培训学校,要积极开发培训潜能和人才市场,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根据社会需求,使用国家标准教材,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真正提高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努力拓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市场,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5.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都要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报有关教学报表、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材料,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检查和评估指导。
6.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就业、评优评先、国家资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7.民办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县教委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并接受县教委的监督、检查。
8.民办教育学校要组织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县教委要把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纳入整体规划,统一组织活动,统一进行业务培训,统一进行质量监测。
9.民办教育学校德育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生德育教育纲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突出德育的首要地位,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全面发展。
10.强化常规管理工作。各民办教育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管理、队伍管理、校园环境管理等工作,强化学校常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加强师资建设,提高育人水平
1.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的合格教师任教,并将聘任的教师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2.民办学校聘用教师要签订《教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教师聘期原则上至少一年(即一个学年度)。其间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由学校与聘用教师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报告县教委;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等法律部门调处。
3.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步实施,依法保障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同等权利。
4.各民办教育学校要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5.县内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到民办教育学校任职任教,可保留其公办教职工身份,连续计算教龄和工龄,民办教育学校聘用的其他教师、人事关系纳入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人事代理。
6.民办教育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其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三)监管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严禁不报计划乱招生;培训类教育机构要在审批部门批准许可的专业范围内招生。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应兑现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权益不受侵害。
(四)控制收费标准,杜绝违规收费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经批准或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民办学校收费,应当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严禁高收费、乱收费;严禁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财务管理,保证办学资金
1.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学校资产。出资人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出资及挪用办学经费。
2.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及审批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立财务机构,健全会计账簿,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按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和专项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移资金或挪作他用,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六)强化安全管理,创建平安校园
1.按照安全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该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要经常深入民办学校排查安全隐患,督促各种安全隐患的排除,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2.各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要定期对教学、生活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危房,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到位,校园、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否细致完备,饮食和交通安全有无保障,切实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在使用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时,至少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在场,并做到全过程参与。
3.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民办教育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七)搞好组织建设,增强学校活力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及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培训类学校都要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明确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各项职能。
四、全面落实民办教育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协调发展
发展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作为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教育、国土、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为民办教育发展创设宽松环境。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协调、管理和指导,县政府成立县民办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税务、公安、人力社保、教育、国土、规划、卫生、工商等单位的相关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教委),办公室主任由教委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制定全县民办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民办教育事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二)落实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1.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2.民办教育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全县职业教育发展、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3.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新建、扩建民办教育学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无偿或有偿优惠提供给民办教育举办者使用。
5.县人民政府设立学历教育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质量较高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性投入。
6.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项目。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教育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电视、报纸、标语、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民办学校的教育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推广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宣传民办教育机构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社会各界支持、扶持民办学校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年检制度,确保健康发展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是民办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掌握民办学校财务运行状况和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师生权益保障等情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全县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由县教委统一部署,县教委职成教科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年检标准对学校予以认定。年检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在新闻媒体公示。
(五)加强督导评估,表彰优质学校
将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办学水平纳入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督导评估,并适时通报督导评估及考核结果。对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水平先进、办学质量优异的民办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管理者,县人民政府、县教委定期予以通报表彰。
(六)加大执法力度,查处非法办学
清理整顿非法办学是民办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形成公平竞争的民办教育市场秩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建立县、乡镇定期清理整顿非法办学联动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教育、国土、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组织清理非法办学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清理各种类型的非法办学。维护民办教育的良好形象,确保依法办学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