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震局重大行政
复议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震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机关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需报送上级部门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送上级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本复议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
(三)行政复议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影响巨大的;
(四)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为多人(单位)的;
(六)本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 本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报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报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三)第三人意见书;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本备案机关应当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范围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