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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方案】南宁市地震局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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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关于建立政府法律

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南宁建设的实施意见》(南发〔20154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办[2015]30号)工作要求,结合地震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意义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地震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地震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

二、基本原则

(一)优势互补原则。各级地震部门应当依托本部门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也要借助法律顾问独立性、中立性的职业特点,共同促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提高。

(二)合理配置原则。各级地震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

(三)科学遴选原则。各级地震部门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业务能力、职业操守、时间和精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

三、实施范围、方式和经费保障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市县地震部门。市地震局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地震局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各县地震局可参照市地震局的模式设置政府法律。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承担,法制机构人员较少的,可聘用一定数量的法律人才协助处理法律顾问的工作。各级地震部门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聘请的法律顾问可以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具体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在顾问合同中约定。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或参与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重要的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重要、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四)对重要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七)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

(八)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九)办理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事项由双方在顾问合同中约定。

五、完成时限

各级地震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完成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工作:

(一)20158月底前完成市地震局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

(二)201512月底前,完成各县地震局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各级地震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级地震部门要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以及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

(三)加强督查落实。各级地震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工作督查范围,督促本部门按时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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