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物价局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二条 财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全部实行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独立设置银行基本帐户1个,设置单独帐簿,并配备持有《会计证》、《会计上岗证》的财务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 局价格综合科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对局机关财务进行管理和对局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指导,其职责是:
1、负责全局预算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汇总;安排布置所属单位部门预算、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
2、调度、筹集各种专项资金;
3、对局所属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指导,组织联审互查;
4、组织各单位财务人员学习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和业务。
局所属各单位财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局机关财务人员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的经费、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
2、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完成、上报各种部门预算、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
3、参加局机关组织的财务联审互查工作。
第五条 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资金,都要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的预算经费执行。无计划的临时开支,要专项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开支。
各单位的正常经费开支要按国家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标准执行,分清资金渠道,分类核算,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资金,严格审批手续。
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对银行存款、现金的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帐户,严禁多头开户,遵守银行结算制度。不准将单位帐号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库存限额,不得用不符合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任意挪用现金。
第六条 严格财务支出管理。财务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项支出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其中局机关财务支出由局长审批。严格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管理,局机关单次购买3万元以上商品和服务、采购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等大额开支需经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所属单位的财务支出实行报告制度。其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单项财务支出超过5万元的,要向局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超过10万元的要向局长提交书面报告;其它所属单位单项财务支出超过3万元的,要向局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超过8万元的要向局长提交书面报告。
从银行提取现金和转帐等资金支出,必需经由三人把关。出纳人员开具支票,会计人员审核盖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根据用款计划和款项性质审定无误后加盖法人代表印章。
第七条 购买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其他公务支出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单位财务不予报销。
第八条 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再向个人办理现金借款。单位工作人员需预借现金办理公务,或已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财务一律通过个人公务卡办理预借现金或报销还款。
第九条 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大额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300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除以下特殊情况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需使用现金办理公务支出业务的,持卡人须事先征得单位财务人员同意,否则,不予报销支出。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第十一条 加强财务监督与检查
(一)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要健全各项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工作,本单位的当月财务收支情况,会计人员应在下月10日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
(三)财务人员认为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向单位主要领导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单位主要领导应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如财务人员对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收支不制止和纠正,又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应承担失职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对坚持按财务制度办事的人员,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局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财务工作的联审互查,以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财务工作质量,促进财务工作的开展。
(五)由局机关财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内部审计小组,对局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新出台的有关规定不符,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