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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制度】南宁市物价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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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行政执法

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价格行政执法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我局提出的投诉举报。

提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举报人。

第三条  价格综合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局违法履行职责;

(三)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局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一)已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的;

(二)已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诉讼期限内的;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复核意见不服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已由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举报,并提供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举报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诉举报内容要明确具体。

第七条  对符合本制度规定且有初步证据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价格综合科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受理、登记。

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由价格综合科负责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结束;对涉及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按急事急办的要求办理;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须由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后,由局长办公会研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

第十条  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调查的人员,有权调阅与被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被投诉举报人询问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伪造。

第十一条  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调查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由局长办公会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后,价格综合科应在3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予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被投诉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被投诉举报人的过错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应当依法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

(三)应当依法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行政执法违法的。

第十五条  被投诉举报人干扰或阻碍调查、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由价格综合科负责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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