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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制度】兴宁区经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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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信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记录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记录效能,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系列制度的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5]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经信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时的记录活动。

第三条  经信局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干扰或破坏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从事下列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现场进行行政执法行为;

(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活动;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被执法的单位(人)名称(姓名)、执法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行政执法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执法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执法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接受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

第八条  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确认。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执法记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并对意见进行复核,对意见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记录的内容无异议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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