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城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的股室是实施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下称工作部门),法制部门、监察部门是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二章 行政许可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五条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规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七条 工作部门应明确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人,并设置A、B角负责实质审查。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进行实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工作部门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条 经办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办人员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 经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先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评审、考试考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考试、评审的方式,由工作部门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依据、标准、规程、期限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办人员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 工作部门获得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兴宁区教育局行政执法立案表》。
第二十一条 工作部门应指定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谈话取证应填写《兴宁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和盖指印予以确认。书证应由出具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案件,由工作部门填写《兴宁区教育局行政处罚意见书》,经局办公会议研究或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当事人或单位发出《兴宁区教育局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工作部门受理后应予以重新研究,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并在《兴宁区教育局行政处罚意见书》写明复查情况,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兴宁区教育局行政处罚通知书》下达十五日后,或对申诉案件复查后,向当事人或单位下达《兴宁区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于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按《行政复议法》执行。
第四章 行政备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备案应填写《兴宁区教育局行政备案表》,经工作人员初审、工作部门负责复审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含有下列内容的不予备案:
(一)夸大其实,欺骗学生的;
(二)有意打压、中伤他人,抬高自己的;
(三)其他上级行政机关规定不能使用的内容。
第五章 行政执法档案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档制。教师资格认定同次考试建一个档案,行政备案一年建一个档案。
第三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应全部归档。
第三十二条 档案原则上按材料形成时间为序编排。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档案由局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合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各类送达方式主要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兴宁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