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并会同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及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书面、口头形式进行投诉举报。口头投诉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
(二)有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投诉举报人…。
第六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举报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对以下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投诉举报人在答复期限内再次提出相同投诉举报事项的;
(二)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请求,但投诉举报人姓名、地址、…或请求、事实、理由不清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存在明显诬蔑、捏造、歪曲事实的;
(四)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涉及廉政建设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或者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本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保守投诉举报人的秘密。
第十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