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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兴宁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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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确保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及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认为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认为行政审批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认为符合法定要件,向我局申请办理许可,我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投诉人申请我局履行法定职责,我局没有依法履行的;

()我局及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及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电话:0771-3290937,受理科室为局办公室。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必须告知其投诉电话或引领至局办公室。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当事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答复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30日。

第六条  局办公室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将书面投诉内容或记录移交相关单位或执法人员处理。

第七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兴宁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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