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档案局咨询会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解答、回复好人民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凡属档案部门政务公开范围内的,应予以回复;对不属于档案部门政务公开范围的,应向人民群众做出解释,并告知正确的查询部门和途径。
第三条 局域网网站各单位要设立主要负责人信箱、监察信箱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建议;政务公开栏要公开受理投诉机构、电话。
第四条 负责人信箱和监察信箱分别由办公室、监察室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回复群众咨询、投诉。
第五条 投诉信箱和监察信箱由责任人每天检查,凡属档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重要咨询、投诉报局长或分管领导签批,一般性咨询和投诉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然后转相应责任人办理。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投诉,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场解答和回复;不能当场解答的,应把群众咨询内容或投诉意见记录下来,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转相应职能单位办理。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书面咨询、投诉,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转相应职能单位办理。
第八条 网上咨询、投诉的,通过网上给予回复,其他渠道受理的,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群众咨询、投诉的督办、回复工作,审核签字不到位的,不得擅自进行回复。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