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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制度】兴宁区档案局咨询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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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档案局咨询会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解答、回复好人民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凡属档案部门政务公开范围内的,应予以回复;对不属于档案部门政务公开范围的,应向人民群众做出解释,并告知正确的查询部门和途径。

第三条  局域网网站各单位要设立主要负责人信箱、监察信箱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建议;政务公开栏要公开受理投诉机构、电话。

第四条  负责人信箱和监察信箱分别由办公室、监察室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回复群众咨询、投诉。

第五条  投诉信箱和监察信箱由责任人每天检查,凡属档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重要咨询、投诉报局长或分管领导签批,一般性咨询和投诉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然后转相应责任人办理。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投诉,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场解答和回复;不能当场解答的,应把群众咨询内容或投诉意见记录下来,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转相应职能单位办理。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书面咨询、投诉,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转相应职能单位办理。

第八条  网上咨询、投诉的,通过网上给予回复,其他渠道受理的,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群众咨询、投诉的督办、回复工作,审核签字不到位的,不得擅自进行回复。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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