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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法】青秀区司法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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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编外聘用

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管理,规范人员行为,保持队伍优良的作风和纪律,依法有效履职,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秀区司法局全体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以有关人事法规政策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原则;全面考核、奖惩挂钩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制度管理,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核准的岗位制定公开招聘简章,简章应当明确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简介、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聘用人员条件、招聘办法等;

(二)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开发布招聘简章;

(三)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四)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察;

(五)组织入围人选进行体检,体检应在自治区或南宁市三级甲等医院进行;

(六)拟用人选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报城区党委、政府审批;

(七)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任劳任怨,乐于奉献;

(二)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龄条件:除特需人员外,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18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特殊或紧缺岗位除外。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国家对准入控制的要求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应聘:

1.正在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部门和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正在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的;

3.受过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

4.违反自治区人口和…条例,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不满七年的。

(六)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外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注明劳动者一方的身份是外聘人员。外聘人员合同一式三份,城区人事部门、司法局、外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八条  对聘用人员第一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实行试用期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聘用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依法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同意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章  举止规范

第十条  上班时,不得打瞌睡、玩手机、下棋打牌和串岗聊天。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第十一条  参加集会、上课等活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二条  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司法行政系统的声誉。

第四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条  请销假制度。因故不能正常工作需请假的,必须请假,半天以内报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半天以上一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的报局长批准。准假条报局办备案。假后,必须及时销假,销假按请假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请销假类型如下:

(一)事假。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由本人写出请假申请报告,按管理权限报批。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可电话或由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一周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年内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15天,超过部分在当年公休假中扣除。再超过公休假天数的,按城区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一年内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及以上者,按城区规定停发一个月工资。

(二)病假。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请病假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病假事后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连同请假条报局办公室。

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按城区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三)公休假、其他假期。公休假、婚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按照城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勤制度。各业务口对上班时间、请销假及履职等出勤情况进行登记考勤,每月交局办备案。

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或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下班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需提前30分钟向单位领导请假,无故不到的,按旷工处理。

学习、上课、集会、义务劳动等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请假人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局办考勤人员处;

(四)事后请假;

(五)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一个小时;

(六)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

(七)假满后未在上班当日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八)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

第十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遇到重要情况或凭职责处理不了的情况要及时向直接领导报告,按领导的指示处理。

因公事出差,在履行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要在行前把出发时刻、主要任务、所需时间,完成任务后要把回到南宁的时间、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报告直接领导。

担负征地拆迁或其它临时勤务,在行前和完成任务后要向直接领导汇报。

平时暂时离开正常工作区域或周末、节假日离开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要向直接领导报告事由和回归时间,获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其中德是前提,绩是重点。考核内容如下: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团结协作等。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业务能力、基本技能、处理问题的能力、创新意识等,领导方法与艺术、组织协调能力的运用发挥等。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责任感、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和为群众服务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工作实绩、贡献。

(五)廉。主要考核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自己情况,有无违纪现象;自身修养,爱好是否健康向上,能否积极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状况。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平时考核。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周考核、月考核或季度考核等方式,重点考核编外聘用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二)综合考核。编外聘用人员聘期每满一年,本单位将及时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所在部门与领导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步骤包括以下五部分:

(一)工作述职。全体参加考核人员应写出述职报告。编外聘用人员个人分别述职。参加民主测评会议测评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85%

(二)民主测评。召开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大会,由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会参加人员个人述职述廉情况及平时表现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民主测评总分为100分,综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应分值分别为90-100分、6089分、059分。

(三)工作实绩考核。由考核小组根据城区制定的考核指标细则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总分为100分。

(四)综合评价。编外聘用人员个人年终测评考核实行结构分数制,由民主测评得分、工作实绩考核得分组成。考核总得分=民主测评得分×30%+实绩目标考核得分×70%。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年终测评考核总分,研究拟定被考核人的等次。

(五)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对考核领导小组上报被考核的工作人员考核等次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各考核部门对被评定为年度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考核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次。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工作成绩突出,清正廉洁。编外聘用人员个人年终测评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者,可以参加优秀等次的评比,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15%,如获90分及以上的编外聘用人员人数超过优秀等次名额规定比例,则从高分至低分顺序选择,直至符合比例数为止,剩余的则自动参加合格等次评比。

(二)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工作成绩比较突出,廉洁自律。考核得分为8090分之间的(不含90分),定为合格等次。

(三)基本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一般,联系群众,工作作风一般,工作成绩较弱。考核得分为6080分之间的(不含80分),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四)不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差;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经指出不改;组织纪律性差,全年累计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未完成岗位赋予的年度工作任务,工作实绩差;工作责任心不强, 贻误工作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他应追究或已追究责任的问题。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定为不合格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编外聘用人员奖惩、调整职务、解聘、续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要公开,各部门分别对本单位个人考核被评为优秀和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

第六章  续聘、解聘

第二十三条 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如双方都有意续聘,须由外聘人员在聘用期满前40日提出书面申请,司法局再据此按城区有关要求办理续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解聘。外聘人员自愿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外聘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的;无故旷工全年累计达3天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在聘用期内,如出现用人单位依法撤销的,聘用合同自动终止。

外聘人员在合同期间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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