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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江南区统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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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局澄清虚假或

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有责任依据行政职责,及时澄清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四条  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须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五条  提供政府信息的部门应承担跟踪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的责任,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须及时报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局门户网站建立相关栏目,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报告和反映后,应及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城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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