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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意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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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化消防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消防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发生火灾危险的几率日益增大。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化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9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政府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健全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配备1-2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不断完善专职、兼职消防队伍,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网格化标准管理,确保2015年内全部乡镇网格化达标100%。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本地区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各村(居)委会要利用现有条件,结合实际组建志愿消防队,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进一步落实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要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2.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要将逃生训练及其它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且每学期不得少于4课时。司法、劳动保障和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面向单位、社区、农村开展消防法制,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特别是消防公益宣传;组织开展自救逃生知识、消防法律法规、典型火灾案例的宣传报道。坚持重大火灾隐患每季度定期公布。实施对消防违法违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的新闻曝光。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凡消防审批被依法列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要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

4.文化部门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照。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参与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审查;定期组织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开展检查,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提请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以高层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

6.电信、能源部门应做好消防安全的保障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并有计划、分阶段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7.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三)进一步落实社会单位场所消防工作职责

1.社会单位场所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具体负责。

2.应依法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员工消防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对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安全标志要定期检验、检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配齐、到位到岗、履责,同时要建立、健全防火档案,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要加强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1次,企业至少每月1次,消防重点单位和易燃易爆单位必须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必须坚持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均做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存档,发现隐患,应立即强制整改。

4.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各单位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1次,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5.完善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所有消防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1次,其它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

6.设施完善,疏散可靠。各单位必须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随时完整、齐备、有效;安全通道和出口按规定设置并保持畅通,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保证工作时间或营业时间随时畅通。

7.各单位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8.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广大居民群众的消防宣传教育,负责社区、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管理、维护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消防检查、防火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每周开展1次消防检查,每日进行1次防火巡查,并做好防火检查、巡查及消防宣传等的工作记录。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县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逐级签订(下达)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对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考核。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县财政要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据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县城乡建委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并督促供水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

(二)加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公安、消防、武警、建设、环保、卫生(120急救中心)、林业(森林防火)、交通、水务、电信、移动、联通、电力、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建立由各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综合应急救援专家库,成立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完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体系。消防大队根据公共消防安全现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重大火灾与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熟练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性、跨区域多力量联合演练。特别要加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战法研究,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西沱、黄水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两镇要加强队伍管理,县消防大队要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推行两镇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一体化运作模式,落实政府专职队防火巡查及宣传教育培训职能,充分发挥“一对多用、一专多能”作用。加快推动三河镇政府专职队建设,确保2015年完成建设任务。其余乡镇不断提高政府兼职队伍管理和灭火救援能力,确保偏远乡镇能够第一时间处置火情。各村(居)委会要组织建立多种形式专兼职志愿消防队,采用简易消防车、三轮摩托车安装水罐等形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乡镇要加强中小网格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的培训指导,发挥各级网格监管职能。要落实职责任务,完善工作运行和考核奖惩机制,通过现有编制内调剂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落实消防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实体运行,确保2015年全县各乡镇网格化管理达标100%

三、坚决整治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一)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县消防大队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排查整治,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破损等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督促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防止因雷击引起的火灾。

(二)大力实施消防民生实事工程。对全县11栋老旧三无居住建筑开展修复消防设施,配齐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接通消防用水改造,全面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将存在的消防重点及难点问题作为民生实事工程予以解决。鼓励采取政府和居民按比例承担方式,推广应用家庭独立式报警装置和家庭消防应急箱。

(三)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将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贯穿全年始终,针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确认责任主体,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和时限,20151231日前整改完毕。加强平时监管,确保单个车间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发生火灾事故,确保消防安全稳定。

(四)整治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

(五)整治影响灭火救援障碍。各乡镇要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设置)的建(构)筑物、路障依法予以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函告,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县交委和县交巡警大队要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同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

(六)整治“三合一”场所违法行为。各乡镇要定期研究本地区“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四、扎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拓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度。各乡镇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消防大队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机关,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应急疏散演练。教育、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

(二)加大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力度。消防大队积极组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参见市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企事业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应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

(三)挖掘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度。各乡镇要利用村(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微信群、QQ群等平台发布火情警示及消防提示。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采取电视台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报纸上开辟专栏刊登消防知识、放电影前播放消防逃生自救常识短片以及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等方式,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社区和企业要充分利用宣传栏进行消防宣传,每年至少有1-2期有关消防安全知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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