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良庆区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规范良庆区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良庆区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良庆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其他内设机构持有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五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包括银行账户、变更、撤销和备案。
第八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一)审批类账户。即预算单位需报经城区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开设或变更的账户。
1.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2.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营性收支、自筹资金以及单位往来资金等的账户。
3.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预算单位用于非税收入资金集中汇缴业务的账户。
4.其他账户。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城区财政局批准开立或变更的银行账户。
(二)备案类账户。即预算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及工作需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立或变更后需报城区财政局备案的账户。
1.党费账户。预算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及城区党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党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城区财政局备案。预算单位党费账户的管理,由城区党委具体规定。
2.工会经费账户。预算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及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城区财政局备案。预算单位工会经费账户的管理,由城区总工会具体规定。
3.其他经城区财政局明确为备案类的账户。
第九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业务。
第十条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个,不允许多头开立。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增挂的单位名称重复开户。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账户管理方式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即审批类账户须报经城区财政局审批后办理;备案类账户由预算单位自行办理。
(一)预算单位更名。
(二)预算单位因办公地址迁移需调整开户银行或开户网点。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需相应变更,如系统升级、银行网点撤并、内部业务调整等。同时,开户银行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将有关情况告知城区财政局,并通知相关预算单位进行账户变更。
(四)其他需报城区财政局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一)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银行账户予以撤销。
(二)预算单位被合并或组建新的预算单位,被合并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应予以撤销,新组建的预算单位按程序重新银行账户。
(三)预算单位异地搬迁需在新驻地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撤销原驻地银行账户。
(四)账户在存续期间一年内没有发生实际资金收付业务或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
(五)贷款合同期满并还清贷款的银行账户。
(六)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定应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完成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城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需开立或变更审批类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良庆区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并填写由良庆区财政局统一规定的《良庆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其单位财务部门报良庆区财政局审批。
“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立(变更、撤销)银行户的理由,包括新(原)开立银行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依据或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理由、开户期限、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良庆区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变更或撤销的文件。
2.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上级规定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二)良庆区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于10个工作日内签发《良庆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作出是否允立或变更的批复。
(三)经城区财政局批复允许开立或变更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应自批复书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持城区财政局签发的《良庆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开立或变更手续,逾期的批复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良庆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应在在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良庆区财政局统一规定的《良庆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3),报相应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需获得人民银行核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良庆区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良庆区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二十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时需由人民银行核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一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二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
第二十三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销账户。撤销账户时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汇入良庆区国库或良庆区本级财政专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预算单位必须将开户许可证交回原开户银行并到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满一年(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按规定到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消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要求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到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需开立、变更或撤销备案类银行账户,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立、变更或撤销,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良庆区财政局应分别建立良庆区本级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及管理档案,对良庆区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备案。城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定期核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开立或变更(审批类)银行账户。
(二)改变账户用途和扩大账户使用范围。
(三)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后,不按规定及时报城区财政局备案。
(四)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存储单位财政性资金或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地、理财产品等。
(五)违规将财政性资金拨入本单位或本系统其他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六)出借、出租银行账户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七)其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设立银行账户,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办理未经城区财政局审批的(审批类)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或变更业务。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手续。
(三)不按规定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备案。
(四)其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良庆区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良庆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良庆区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良庆区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由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付等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支情况,不得隐瞒。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 条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要及时纠正。预算单位拒不纠正的,财政局可以暂停拨付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局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中下文收回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预算单位在收到文件后一律不得动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良庆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