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协政务公开工作
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机关发布的政务公开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本机关党委有关部门与行政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应公开的工作。
第三条 发布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应当在本机关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公开。
第五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和本机关网站上全文登载,为公众查阅政务公开提供便利。
第六条 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务公开。
第七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公开。
第八条 自治区、市对政务公开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务公开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公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拟公开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应在该政务公开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务公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务公开部门(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务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向拟公开政务公开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务公开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二条 拟公开政务公开部门(单位)征求政务公开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不同部门(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务公开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政务公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