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制度】良庆区残联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阅读数:985 文章字数:813


区残联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规范我会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镇(街道)残联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镇(街道)残联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镇(街道)残联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二、多个单位联合形成的信息,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发布。

三、本会负责组织、协调下级残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各镇(街道)残联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相关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七、相关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单位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八、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九、本会负责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注册登录后可收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