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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武鸣县统计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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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工作人员

出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管理,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和差旅费预算支出,依据《武鸣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武鸣县统计局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及所属武鸣县社会经济调查队、武鸣县统计局普查中心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如实填报《武鸣县统计局出差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局办公室留存,一份作为差旅费报销附件。

第四条  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出差归来补办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各股工作人员出差由各股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副职领导出差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出差由局分管经费管理的领导审批。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严格执行《武鸣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按规定和标准报销交通补助、住宿费和伙食补助;

工作人员出差不允许报销餐饮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报销餐饮费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须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武鸣县统计局出差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其中机票、住宿费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派车出差的,不得再报销交通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能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单》实行日记、月填月报制。

第十条  对不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出差、参加会议、培训学习,以及弄虚作假报销差旅费的,经核实后不予报销,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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