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新闻发布、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六)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十一)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六条 考核形式主要是自我考评情况结合平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核意见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差三个档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考核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酌情予以奖惩。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