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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武鸣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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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政府信息

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武鸣县司法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由武鸣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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