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我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林业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完成情况;重大项目招投标或议标情况;
(三)林业统计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抢险救灾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四条 林业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林业信息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并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林业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林业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并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