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林业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真实、准确、公正、全面,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股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各股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保密审查按照从下而上“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误、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审查,即首先由股室长审查,股室上不能确定的的要求,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不能确定的,报局长审查,局长仍不能确定的,报主管部门或县国家保密局审查确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条 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应当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再审查。
对政府信息是否保密有争议,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条 各股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除了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查外,还要对公开的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的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特别是对林权转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着重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等进行审议把关。
第六条 未按保密审查要求进行保密审查,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因不当公开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林业局保密领导组要加强对各股室的林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大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力度,坚决避免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当而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件发生。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