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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制度】隆安县林业局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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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执法单位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实行各项收费的;

()实施行政处罚的;

()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广播或其它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局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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