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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办法】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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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发展省

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快河北民航事业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石家庄机场”)发展,推动河北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对内对外开放,依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石家庄机场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石家庄机场发展,提升其综合竞争力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绩效导向。补贴资金以机场年度目标任务为主要分配依据,分为固定补贴资金和目标奖励资金两部分,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拨付目标奖励资金。

(二)突出重点。以推进机场扩大航空运输规模,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通达性和便捷性为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航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加大对贡献度高的经营主体补贴激励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正公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拨付专项资金,定期掌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核定石家庄机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出具专项资金拨款函,督导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机场集团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资金额度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定期报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依据《关于全省机场航线网络布局的指导意见》,支持新增客货运航线航班,强化石家庄机场枢纽建设,具体适用范围:

(一)新开航线航班。是指新开辟的始发和经停石家庄的航线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固定航班。定期航班是指航班性质为定期,且国内航线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2班的航班,国际及地区航线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的航班;固定航班是指未列入航班计划表的不定期航班或包机航班,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

(二)原有航线新增航班。是指石家庄机场在飞航线基础上的新增航班。

(三)国内支线航班(含省内航线)。是指石家庄机场至国内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下机场的航线航班(省内航线是指省会通往省内其他支线机场航线)

(四)重点航线航班。是指为加强石家庄市与其他城市间的经贸文化往来,应省、石家庄市政府要求开通的航线航班。

第六条  航空公司新增过夜飞机,主要是指以航空公司上一年度末在石家庄机场投放的过夜运力为基础,每天在石家庄机场飞行不少于4个航班架次的新增过夜飞机。

第七条  支持发展石家庄机场多式联程联运,对推进石家庄机场客运联程、货运联运业务的企业给予补贴,具体适用范围:

(一)空铁联运补贴。是指给予旅客通过高铁交通方式在石家庄机场乘坐航班进出港的补贴。

(二)旅客直通车补贴。是指对经营周边地区至石家庄机场旅客直通车班线运输企业的补贴。

(三)货运公路运输补贴。是指货运公路运输企业或货运代理企业与石家庄机场签订协议,对石家庄机场集散航空货物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协议给予补贴。

第八条  支持发展航空旅游,对参与的旅行社企业给予补贴。具体适用范围是旅行社专项奖励,主要是指对旅行社组织航空旅游客源从石家庄机场进出港,增加旅客吞吐量的专项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航空公司、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及包机人在石家庄机场开展客货运输业务,具体适用范围:

(一)基地航空公司奖励。是指为支持基地航空公司在石家庄机场发展,基地航空公司与石家庄机场签订年度目标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奖励。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特殊奖励。是指非基地航空公司或包机人与石家庄机场签订年度目标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给予一定的特殊奖励。

(三)包机人。是指承租航空公司的飞机,且运营开通石家庄机场客、货运航线的企业。

(四)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年度内在石家庄机场出港的国内或国际货物1000吨以上的企业。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条  新开客、货运航线航班的培育期为三年。其中,第一年按标准全额补贴,第二年按标准的80%补贴,第三年按标准的50%补贴。原有客、货运航线新增航班的培育期为两年。其中,第一年按标准全额补贴,第二年按标准的50%补贴。培育期内停航又重新开航的航线航班,按实际补贴月份累加计算培育期。

第十一条  新开客运航线补贴标准:

(一)新开国内航线

1、新开国内定期航线:机型60座(含)以下的,每航班补贴不超过2万元;机型在60-200座(含)之间的,每航班补贴不超过4万元;机型在200座以上的或高原航线,每航班补贴不超过6万元。新开石家庄始发直达航线800公里以上或新开国内支线航班,每航班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l万元。经停石家庄的航线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的1.5倍执行。新开河北省内定期航线,每航班补贴不超过4万元。

2、新开国内固定航线:每班补贴标准不超过新开国内定期航线各相应标准的70%

(二)新开港澳台地区航线

1、新开港澳台地区定期航线,每航班补贴不超过6万元。

2、新开港澳台地区固定航线,每航班补贴不超过4万元。

(三)新开国际航线

1、新开国际定期航线,机型200座(含)以下的亚洲航线,每航班补贴不超过9万元;机型200座以上的亚洲航线,每航班补贴不超过14万元;机型200座(含)以下的洲际航线,每航班补贴不超过26万元;机型200座以上的洲际航线,每航班补贴不超过40万元。

2、新开国际固定航线,执行新开国际定期客运航线相应补贴标准的70%

第十二条  新开货运航线补贴标准:

(一)新开国内航线

1、新开国内定期航线,每航班补贴不超过6万元。

2、新开国内固定航线,每航班补贴不超过4万元。

(二)新开亚洲、港澳台地区航线

1、新开亚洲、港澳台地区定期航线,商务载重量30吨(含)以下的,每航班补贴不超过15万元;商务载重量30吨以上的,每航班补贴不超过20万元。

2、新开亚洲、港澳台地区固定航线,每班补贴标准不超过新开亚洲、地区定期航线相应补贴标准的60%

(三)新开洲际航线

1、新开洲际定期航线,商务载重量50吨(含)以下的,每航班补贴不超过20万元,商务载重量50吨以上的,每航班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新开洲际固定航线,每班补贴标准不超过新开洲际定期航线相应补贴标准的60%

第十三条  原有客运航线新增航班补贴标准:

(一)原有国内定期航线新增航班,机型60座(含)以下的,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1万元;机型在60-200座(含)之间的,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2万元;机型在200座以上的或高原航线,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4万元。原有国内定期支线新增航班,每航班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l万元。经停石家庄的航线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的1.5倍执行。原有河北省内定期航线新增航班,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3万元。

(二)原有港澳台地区定期航线新增航班,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3万元。

(三)原有国际定期航线新增航班,机型200座(含)以下的亚洲航线,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5万元;机型200座以上的亚洲航线,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8万元;机型200座(含)以下的洲际航线,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14万元;机型200座以上的洲际航线,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24万元。

第十四条  原有货运航线新增航班补贴标准:

(一)原有国内定期货运航线新增航班,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3万元。

(二)原有亚洲、港澳台地区定期货运航线新增航班,商务载重量30吨(含)以下的,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8万元;商务载重量30吨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12万元。

(三)原有洲际定期货运航线新增航班,商务载重量50吨(含)以下的,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15万元;商务载重量50吨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航班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新增过夜飞机补贴标准:以航空公司上一年度末过夜飞机数量为基数,机型在100座(含)以下的每增加1架飞机,奖励不超过2000/夜;机型在100-150座(含)的每增加1架飞机,奖励不超过4000/夜;机型在150座以上的每增加1架飞机,奖励不超过6000/夜。

第十六条  空铁联运补贴标准:对旅客通过高铁交通方式在石家庄机场乘坐航班进出港,给予高铁车票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动车、高铁二等座。

第十七条  旅客直通车补贴标准:对石家庄机场新开通的周边地区旅客直通车,给予直通车运输企业运营补贴,150公里以下不超过400/班;150公里(含)以上不超过600/班,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货运公路运输补贴标准:单程在100公里至200公里(含),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补贴不超过0.2元;单程在200公里至500公里(含),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补贴不超过0.4元;单程在500公里至1000公里(含),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补贴不超过0.6元;单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补贴不超过0.8元。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专项奖励标准: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在石家庄市进行工商注册的旅行社,在完成与石家庄机场签订的年度基本运量的基础上,根据协议约定对超出部分每人次奖励不超过50元。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埠旅行社,与石家庄机场签订协议,组织团队从石家庄机场进港或出港,给予每人次不超过50元奖励。

第二十条  包机人补贴标准为:包机人整架包机,并满足定期航班和固定航班条件,补贴标准依据本办法第十至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按实际班次计算给予补贴,不再对航空公司重复补贴。

第二十一条  航空货运代理企业补贴标准:对国际出港货物全年达到1000吨以上的货运代理企业,对于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给予每公斤不超过0.5元的补贴。组织货物在石家庄机场空空中转的货运代理企业,按照货量给予每公斤不超过2元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奖励标准:

(一)基地航空公司的国际和地区航线,省内支线及国内支线等航线,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基地航空公司其他航线补贴,按照基地公司与石家庄机场签订年度目标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奖励,以基地航空公司上一年度完成旅客吞吐量为基数,本年度相对于基数的增量部分给予每人次不超过240元资金奖励。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特殊奖励额度根据与石家庄机场签订的协议确定。一般不超过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可同时享受其他补贴总额的20%

(三)在石家庄机场执行临时货运包机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按照在石家庄机场进出港的货量给予奖励,标准为每公斤不超过5元。执行临时货运包机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不同时享受其它补贴。

第二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出本办法标准上限,河北机场集团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二十四条  目标任务。年度目标任务包括旅客、货邮吞吐量两个指标(20162020年分年度目标任务详见附表)。因其他不可控因素等造成的分年度目标任务调整,应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金安排。机场发展专项资金分为固定补助资金和目标奖励资金。其中固定补助资金占80%,当年拨付。目标奖励资金占20%,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固定补助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拨款函,及时履行拨款手续。每年3月份、6月份、10月份分别拨付固定补助资金的60%20%20%

第二十七条 目标奖励资金拨付。每年3月份,河北机场集团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石家庄机场上年度目标奖励资金拨款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对石家庄机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向省财政厅出具拨款函。目标奖励资金额度的确定:以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全额完成年度目标增长任务,拨付全部目标奖励资金;完成年度目标增长任务50%(含)至100%,拨付目标奖励资金的50%;年度目标增长任务50%以下,不予拨付目标奖励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积极优化完善航线网络布局,加快推进石家庄机场联程联运发展,尽力分流首都国际机场非国际枢纽功能航线航班,不断增强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积极性,培育石家庄机场成为千万人次级枢纽机场,发展航空快件集散形成区域航空物流枢纽,到2020年,旅客、货邮吞吐量分别达到1100万人次、8万吨。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总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石家庄机场年度旅客吞吐量、货邮吞吐量、航线网络通达性等目标;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河北机场集团编制年度绩效预算,并开展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每年3月份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河北机场集团每季度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石家庄机场运输生产发展情况,每半年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五条  经省政府批准、已经签订相关协议支持石家庄机场航线航班发展的,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协议执行,协议执行完毕后,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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