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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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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

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一)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拥护…领导、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不懈地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遵法守法、服务民生、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教育,增强广大律师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倡导“诚实守信”执业精神,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律师队伍。

(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律师工作规律和特点,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适当集中教育相结合,加强经常性教育工作,增加思想政治教育在律师培训中的比重;不定期开展集中教育,有针对性地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律师自我学习与监督检查并重,督促律师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强化律师行业管理

(三)加强律师队伍管理。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素质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律师业务培训,科学设置培训内容,丰富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律师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能力。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握律师队伍发展方向,切实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律师准入标准,引导执业律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树立鲜明的政治立场,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承担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任。

律师协会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完善律师准入、退出机制,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惩戒制度。

(四)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按照律师行业规范要求,加强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完善执业公示、服务监督、投诉查处、收案收费、利益冲突审查、案件研讨、重大事项报告和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合法经营。要学习和借鉴经济发达地区创办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律师事务所的经验,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鼓励和扶持律师创办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加强区域合作,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国际业务;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全面提升律师事务所综合服务能力。

律师事务所要完善自律机制,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造优秀法律服务团队。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五)树立和践行服务理念。律师协会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注重执业自律,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忠于宪法和法律。律师协会要加强宪法和法治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司法权威,遵守诉讼庭审规则,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协会要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使命意识,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价值追求,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让人民群众在每起案件和服务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八)坚持恪守诚实与信用。律师协会要加强执业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做任何损害当事人权益、扰乱诉讼办案秩序、有损律师队伍形象的事情,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做社会诚信建设的表率。

(九)切实做到爱岗敬业。律师协会要引导广大律师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和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维护律师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四、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十)完善律师执业准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加强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各项条件的审核,重点审查申请人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实习效果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建立情况反馈制度、委托调查制度、初审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律师协会要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增强协会的权威性和行业凝聚力。

(十一)完善律师事务所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引导律师事务所通过改革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起包括业务指导、专业分工、质量考评、分级管理、奖惩、合伙人晋升在内的一整套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不断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实现律师引进合理化、管理规范化、培养制度化、使用效能化。

(十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转变监管重心,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工作检查制度、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谈话提醒制度。执业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坚持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事前谈话提醒和事后整改处罚相结合,建立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管体系。

(十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要积极打造律师行业社会监督平台,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征求相关行业及社会公众对律师工作意见,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的评价反馈等措施,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手段,利用社会监督提高律师管理工作效率,使之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管理资源的有益补充,推进律师行业行风建设。

五、不断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十四)对律师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律师因代理案件需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户籍、车辆登记信息的,在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后,应予以配合,准许查询相关信息;对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依法要求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因故暂时不能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书面说明,并另行安排会见时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市司法局所属各监狱对律师因代理案件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法要求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因故暂时不能安排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书面说明,并应另行安排会见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律师因代理案件需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企业档案资料的,在其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律师职业证书后,应予以配合,准许进行查询涉及案件的档案资料。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律师因代理案件需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的公民、企业或其他单位房产登记信息的,在其出示审判机关委托调查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调查函后,应予以配合,准许查询与案件事项相关的房屋原始登记凭证。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律师因代理案件需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的公民婚姻信息的,在出示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材料及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允许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对律师查询的信息,只能在办理的案件中使用。

六、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十五)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当事人、特殊关系人、其他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律师私下向司法人员打探案情、宴请司法人员或者向其送钱送物,为介绍案件的司法人员给予回扣或介绍费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六)依法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为争夺案源或法律顾问单位而违规压价、贬损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或者采取虚假广告宣传、虚假承诺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协会要严格依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对全市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十七)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律师行业规范予以处罚,并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接待工作,避免发生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对因违法违纪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终身禁止其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执业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坚决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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