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
学校教师和校长
流动的意见
全区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配置,切实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苏教人〔201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1、以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特色发展和优质发展。着力构建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的流动机制,力争利用五年时间使全区义务教育学校20%左右的教师得到流动;
2、通过教师的有序流动,优化师资配置、调整师资结构,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教师队伍素质。特别是通过名师流动,培养骨干教师,带动学校学科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偏远学校基本学科至少有一名区级名师引领,为办好每一所学校提供师资保障;
3、积极探索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的教师管理新模式,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教师聘任制基础上,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改变“一教定终生、一校定终生、一岗定终生”的现象。
二、基本原则
1、遵循循序推进和分类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师不同流动对象类别,由局部到整体循序渐进、分类实施;
2、遵循行政推动和政策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重视行政推动,又要重视政策配套,激励引导,激发广大教师自觉参与的积极性;
3、遵循配置调节和引领培养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师流动,进一步优化优质资源配置,改善教师成长环境,健全师资培养机制。
三、流动对象
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一届任期一般为3—5年)的校长,须在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间进行交流。
考虑到学校和教师个人家庭实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认定、教育局批准,当年可暂不参与校际间流动:
(1)个人身患绝症,不能满负荷工作的;
(2)当学年内有妊娠、产假或处在哺乳期的;
(3)子女在任教学校所属片域内就读小学三年级及以下,且无人接送的;
(4)妻子(丈夫)或子女长期患病卧床不起或长期住院的;
(5)已有2所及以上其它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但在现学校连续任职满15年的教师应纳入流动范围);
(6)对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以及学校其他专任教师较少的特殊岗位的教师(但暂缓流动时间一般最多不超过3年);
(7)其他特殊困难的教师。对暂缓流动的教师须报教育局审核同意。暂缓流动的教师一年一认定。
四、流动形式
区教育局根据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实际,采取区域内同类学校流动和乡镇中心校、村小、教学点之间流动方式进行。各学校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有效推进教师流动。
五、实施步骤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采取个人自愿交流和组织安排交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参加交流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交流申请,经学校统筹安排,报区教育局备案后进行交流;未提出交流申请的,由学校统筹安排。
1、统筹规划。各校要全面掌握学校师资情况和教师流动需求情况,统筹规划流动工作;
2、制定方案。各校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校教师流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流动的基本原则、条件、形式、程序、要求、考核办法以及奖惩措施等。各校流动实施方案应报区教育局备案;
3、宣传动员。各校要切实做好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政策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加强引导和指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教师和校长敬业爱岗、教书育人的热情;
4、组织实施。各校要根据交流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教师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
每年7月30日前,各校要将教师交流方案、交流计划及交流人员名单报区教育局备案。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流动由区组织部门和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六、相关政策
1、自2014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高级、一级职称时,有1年以上交流任教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高级职称时,须有2年以上交流任教经历。
2、自2014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区级骨干教师、区级综合表彰奖励,均须有1年以上交流任教经历;申报特级教师、市“333”工程以及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均须有2年以上交流任教经历;已获得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教师没有交流工作经历的,必须安排交流2年以上,否则不能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3、自2014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提拔任用前,原则上须有交流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 对具有交流经历并在交流中完成任务好、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明显的教师和校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优先聘用到高级岗位,优先提拔任用,优先评选授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其他综合表彰等荣誉称号。
七、考核管理
1、人事关系不动的教师,在交流期间享受原学校工资,评优评奖、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等在原学校进行,年度考核、业务考核、绩效考核及发放在流动学校进行。双方学校要关心交流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明确流动教师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全面、科学、合理地对交流教师进行考核
2、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的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与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校级领导的提拔、续聘挂钩,与教师的年度考核、业务考核和绩效考核挂钩。在交流中对所在校的办学水平提升、学科建设、校本课程建设、学校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教师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3、对在交流中拒不到岗、消极应付、擅自离岗等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政策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解聘。
在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中,各校要深入细致做好工作,确保顺利开展流动工作。妥善处理好教师校际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的关系,教师区域流动与教师队伍整体稳定的关系,尊重教师个人诉求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关系等,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有序实施,取得实效。

